法律專欄
外遇產子 情郎不認 鑑定親生 判須扶養
更新日期:2011/07/10 04:11自由時報 傅潮標/苗栗報導〕
苗栗縣黃姓女子與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並懷孕,事後與丈夫離婚,和簡男交往,但孩子生下後,簡男卻拒不認領,黃女向苗栗地院提起訴訟,法官根據血緣鑑定報告,判決簡男應認領親骨肉。
黃女告訴法官,她與簡男在98年7月間認識,互有好感,1週後向簡男坦承已婚,但簡男表示不在乎,要她選擇他。98年8月她辦妥離婚,與簡男租屋同居。
離婚前在外珠胎暗結
98年9月初發現懷孕,簡男與簡母知道後都曾陪她產檢,簡母並要她不能拿掉小孩,後來雙方論及婚嫁,簡男還到家中提親並選定訂婚日期,卻不知何故取消。
99年4月黃女產下1子,依民法推定是前夫的子女,但經過親子血緣鑑定,非前夫骨肉,簡男卻拒絕到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與支付兒子的扶養費。
簡男辯稱,他與黃女交往約1週後就發生性關係,但交往2週後才知道黃女已婚。當時她在技術學院讀書,他在當兵,只有假日到黃女租屋處共住一、兩天,並非租屋同居。
簡男告訴法官,當初曾叫黃女不要把孩子生下,但她堅持要生,並以死相逼,他沒有選擇餘地,黃女並說如果他不要孩子,會請妹妹幫忙照顧,自己去上班。
情郎判須給付扶養費
苗栗地院囑託台中榮總進行親子血緣鑑定,結果顯示簡男是孩子的生父,且推算黃女是在離婚前,與他交往時受孕,法官因此認為黃女請求簡男認領兒子有理,並判決簡男在兒子成年前,必須按月給黃女扶養費7162元。
苗栗縣黃姓女子與簡姓男子發生婚外情並懷孕,事後與丈夫離婚,和簡男交往,但孩子生下後,簡男卻拒不認領,黃女向苗栗地院提起訴訟,法官根據血緣鑑定報告,判決簡男應認領親骨肉。
黃女告訴法官,她與簡男在98年7月間認識,互有好感,1週後向簡男坦承已婚,但簡男表示不在乎,要她選擇他。98年8月她辦妥離婚,與簡男租屋同居。
離婚前在外珠胎暗結
98年9月初發現懷孕,簡男與簡母知道後都曾陪她產檢,簡母並要她不能拿掉小孩,後來雙方論及婚嫁,簡男還到家中提親並選定訂婚日期,卻不知何故取消。
99年4月黃女產下1子,依民法推定是前夫的子女,但經過親子血緣鑑定,非前夫骨肉,簡男卻拒絕到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與支付兒子的扶養費。
簡男辯稱,他與黃女交往約1週後就發生性關係,但交往2週後才知道黃女已婚。當時她在技術學院讀書,他在當兵,只有假日到黃女租屋處共住一、兩天,並非租屋同居。
簡男告訴法官,當初曾叫黃女不要把孩子生下,但她堅持要生,並以死相逼,他沒有選擇餘地,黃女並說如果他不要孩子,會請妹妹幫忙照顧,自己去上班。
情郎判須給付扶養費
苗栗地院囑託台中榮總進行親子血緣鑑定,結果顯示簡男是孩子的生父,且推算黃女是在離婚前,與他交往時受孕,法官因此認為黃女請求簡男認領兒子有理,並判決簡男在兒子成年前,必須按月給黃女扶養費7162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