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專欄
防小三爭產 民法擬設限
自由時報 2011/04/05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
遺囑也可錄影音或打字 不孝子女將無繼承權
民法繼承編將增修「防小三條款」!未來完成立法後,「小三」只有在「生活陷於困難」時才能與大老婆爭取遺產;現行條文則規定,就算「小三」生活無虞也有權爭產。
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,除增修「防小三條款」,還新增不孝子女無權爭取遺產的「不孝條款」,及放寬遺囑製作的法定方式等重要條文,已送交行政院審查。
草案中的「防小三條款」意旨規定,受「金主」照顧生活的「小三」或「二奶」,只有在「金主」死後、且「生活陷於困難」時,才能向「金主」的大老婆及子孫爭取遺產,且時效只有二到五年,現行條文時效長達十五年。
須生活困難才能提出 時效縮短至2到5年
「防小三條款」中,並沒有「小三」有生兒女與無兒女的規定,換句話說,只要「小三」符合規定即可聲請酌給遺產,但如果「小三」的子女是「金主」的骨肉,且經認領或親子鑑定確認後,「小三」可另依民法繼承編其他條文(此部分未修正)規定,主張小孩的繼承權。
對於爭遺產的請求權時效,「防小三條款」也做限縮,草案規定「小三」一旦知悉繼承開始時,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,而且只要繼承開始,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聲請,五年內請求權一樣消滅。
長期從事婦權運動的律師公會全聯會婦女委員會主委賴芳玉表示,新修民法繼承編草案符合社會及人民期待,也有助於防堵「小三」爭產。
賴芳玉律師舉前幾年過世的經營之神王永慶為例,王身後曾爆發自稱是王非婚生子的羅文源開記者會,要求認祖歸宗,羅表示他的母親林明珠生前與王共組家庭,並長期受王撫育照顧;如羅所言屬實,且林明珠還在人世的話,一旦修法通過,王家其他繼承人可依本案要求林明珠舉證生活困難,才有權爭產。
對於「生活陷於困難」的定義,高院資深民庭法官指出,法院實務上多以年紀、身體狀況和有無小孩子要扶養為判斷標準,如「小三」好手好腳、年紀不大,通常認定有謀生能力,生活不致陷於困難。
另外,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大幅放寬遺囑製作的法定方式,未來遺囑可以電腦打字、影音記錄,也可用手語或筆談方式,符合科技化時代趨勢。
目前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包括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及口授五種,因立法時還未發明電腦打字,所以除自書遺囑本來就須自行書寫外,其他遺囑形式也都不能用電腦打字,已與現今時代脫節,因此要修正;至於修正遺囑口授方式,則考慮聾啞同胞、失語民眾,或鄉音太重,及語言一時不易辨識的人士,無法正常口述遺囑,因此草案新增手語、筆談及影音記錄等方式製作遺囑,保障身心障礙者和語言不通民眾權益。
賴芳玉也很肯定遺囑製作門檻放寬,表示以往發生不少豪門爭產風波,大多與遺囑筆跡真偽、有無遭仿冒或竄改有關,她也碰過老榮民鄉音太重,口述遺囑時律師幾乎聽不懂老先生在說什麼,現在增加影音、手語、筆談等多種方式,未來遺囑糾紛可望減少。
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新增「掃地出門條款(不孝條款)」,未來不孝子女不顧父母死活,或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,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,只要父母生前以遺囑、書面、錄音、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提供遺產,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。這次民法繼承編共修正或增刪三十四個條文,其中修正二十七條、增訂六條、刪除一條。
遺囑也可錄影音或打字 不孝子女將無繼承權
民法繼承編將增修「防小三條款」!未來完成立法後,「小三」只有在「生活陷於困難」時才能與大老婆爭取遺產;現行條文則規定,就算「小三」生活無虞也有權爭產。
法務部日前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,除增修「防小三條款」,還新增不孝子女無權爭取遺產的「不孝條款」,及放寬遺囑製作的法定方式等重要條文,已送交行政院審查。
草案中的「防小三條款」意旨規定,受「金主」照顧生活的「小三」或「二奶」,只有在「金主」死後、且「生活陷於困難」時,才能向「金主」的大老婆及子孫爭取遺產,且時效只有二到五年,現行條文時效長達十五年。
須生活困難才能提出 時效縮短至2到5年
「防小三條款」中,並沒有「小三」有生兒女與無兒女的規定,換句話說,只要「小三」符合規定即可聲請酌給遺產,但如果「小三」的子女是「金主」的骨肉,且經認領或親子鑑定確認後,「小三」可另依民法繼承編其他條文(此部分未修正)規定,主張小孩的繼承權。
對於爭遺產的請求權時效,「防小三條款」也做限縮,草案規定「小三」一旦知悉繼承開始時,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,而且只要繼承開始,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聲請,五年內請求權一樣消滅。
長期從事婦權運動的律師公會全聯會婦女委員會主委賴芳玉表示,新修民法繼承編草案符合社會及人民期待,也有助於防堵「小三」爭產。
賴芳玉律師舉前幾年過世的經營之神王永慶為例,王身後曾爆發自稱是王非婚生子的羅文源開記者會,要求認祖歸宗,羅表示他的母親林明珠生前與王共組家庭,並長期受王撫育照顧;如羅所言屬實,且林明珠還在人世的話,一旦修法通過,王家其他繼承人可依本案要求林明珠舉證生活困難,才有權爭產。
對於「生活陷於困難」的定義,高院資深民庭法官指出,法院實務上多以年紀、身體狀況和有無小孩子要扶養為判斷標準,如「小三」好手好腳、年紀不大,通常認定有謀生能力,生活不致陷於困難。
另外,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大幅放寬遺囑製作的法定方式,未來遺囑可以電腦打字、影音記錄,也可用手語或筆談方式,符合科技化時代趨勢。
目前民法規定的遺囑形式包括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及口授五種,因立法時還未發明電腦打字,所以除自書遺囑本來就須自行書寫外,其他遺囑形式也都不能用電腦打字,已與現今時代脫節,因此要修正;至於修正遺囑口授方式,則考慮聾啞同胞、失語民眾,或鄉音太重,及語言一時不易辨識的人士,無法正常口述遺囑,因此草案新增手語、筆談及影音記錄等方式製作遺囑,保障身心障礙者和語言不通民眾權益。
賴芳玉也很肯定遺囑製作門檻放寬,表示以往發生不少豪門爭產風波,大多與遺囑筆跡真偽、有無遭仿冒或竄改有關,她也碰過老榮民鄉音太重,口述遺囑時律師幾乎聽不懂老先生在說什麼,現在增加影音、手語、筆談等多種方式,未來遺囑糾紛可望減少。
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還新增「掃地出門條款(不孝條款)」,未來不孝子女不顧父母死活,或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,父母過世時將無權爭取遺產,只要父母生前以遺囑、書面、錄音、錄影等資料證明確定不願提供遺產,不孝子女將喪失繼承權。這次民法繼承編共修正或增刪三十四個條文,其中修正二十七條、增訂六條、刪除一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