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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介紹

家暴准離婚 監護權交社會局長

【聯合報/記者白錫鏗/台中市西區報導】 2011.03.03

嫁來台的印尼籍婦人阿玲訴請離婚,並爭取大女兒監護權,法官查出她的丈夫家暴,疑似猥褻小女兒,而阿玲僅爭取大女兒的監護權,置小女兒陷於險惡環境中,且無能力撫養兩名女兒,兩人都不適合扶養監護權,昨判決准予離婚,選定台中市社會局局長王秀燕擔任兩造女兒的監護人。

王秀燕表示,阿玲的大女兒就讀國一、小女兒讀小四,將由社會局選擇合適的寄養家庭,同時輔導父母雙方身心狀況至穩定,且有充分經濟能力後,再自兩人中擇一交付親權。

阿玲於86年間嫁給從事冷氣修理的黃姓男子,婚後育有二女,但黃拒絕給生活費,她曾向丈夫請求每月給付生活費3000元,丈夫竟大發雷霆,酒後罵她「狗」、「死人」、「去死」。

阿玲又說,丈夫經常酒後扯她頭髮、掌摑臉頰,還拿酒瓶、椅子打她及年幼的兩名女兒,她忍無可忍,98年底帶著大女兒離家,丈夫趁與小女兒同寢機會,碰觸小女兒私密部位,使她痛苦萬分,憤而訴請離婚,並爭取大女兒監護權。

讀國一的大女兒作證說: 「爸爸會拿棍子打媽媽…」,法官認為黃家暴侵害妻子,導致婚姻名存實亡,判決准予離婚。

法官查出,黃姓男子對兩名女兒家暴,更對小女兒出現疑似猥褻行為,而阿玲卻僅爭取大女兒的監護權,卻任小女兒處於隱形家暴高風險情境,非但不能給予援助,輕忽小女兒權益,兩人都不適合擁有未成年女兒的監護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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