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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愛擁抱不受暴 家暴庇護所要保密

台灣立報【記者陳怡君綜合報導】2007.6.12



家暴媒體曝光事件頻傳,往往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。事實上,法院審理家暴案庭期與判決書都必須保密,而家暴受害人的庇護中心更是嚴格保密的對象,曾有庇護所被惡意曝光,遭加害人站崗滋擾,全部人員只得棄家另覓安全窩。



法院判決離婚案件在媒體曝光,主要原因是法院有一套新聞發布模式,會預告什麼庭期在什麼時候開庭,開庭後的判決書皆公開影印流通,記者即依新聞重要性選擇登載。現代婦女基金會企宣組組長吳姿瑩表示,家暴案若循保護令模式進入法院,審理、判決文都不公開,除非當事人是因為不堪同居虐待等種種理由申請民事離婚,判決內容便不在保密範圍內。



婦女被施暴時,常急著衝出去躲避,身上沒有帶錢,又放心不下家中的小孩,庇護中心便是家暴受害人在不方便回娘家、沒有親友可以叨擾的狀況下,帶著孩子暫時遠離暴力的家園。因此,一個安全的環境便是庇護中心最重要的條件。



吳姿瑩表示,家暴案除了怕媒體直接揭露,庇護所地點更不能被外界知道。曾有政商關係良好的加害人,為了找出挨揍離家的老婆,透過有力人士私下查詢「家暴資料庫」,找到配偶藏身的庇護中心,一再施壓,連社工員都承受「妳最好把我太太交出來」的威脅。



事實上,社工系統為了家暴當事人的安全,庇護所的地址與電話猶如「一級國家機密」,警方、轉介社工員都不得知,雙方通常是約在另一地點交託受保護個案,再由庇護中心社工帶人回家。同時跟個案簽署生活公約,規範庇護中心的保密原則,並教導受暴婦女不要被加害人套話,嚴格把關。而社工員也必須對自己的工作職務保密,一來防止被情緒激動的丈夫騷擾、二來也避免額外的訊息造成外洩。



現代婦女基金會不無遺憾的表示,家暴法修法時,原本放入社工員可申請「人身安全保護令」的條款,提供社工在遭受加害人恐嚇時能請警察保護,可惜法條沒過,因此,社工的安全只能靠機構的保全保護,少了公權力的介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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