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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

代償父債 得以所得遺產為限

蘋果日報

讀者問:

六年前家父過世時,我繼承了父親為哥哥公司當保人的債務,致我名下房子被假扣押,去年底我以新繼承法實施後的規定,向法院聲明異議,在開庭前銀行與我的律師協商後撤銷假扣押。請問,今後我的名下是否就可以有動產、不動產呢?家父為其他人做保的債權銀行,會不會又來假扣押我的財產?

律師許智捷答:

如果妳與該家債權銀行已就繼承的保證債務達成協商,銀行當然不會再對妳的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假扣押,但是妳的父親若另為其他人或公司當保證人,債權銀行還是有權利假扣押妳的財產,藉以抵繳債務,除非妳已經清楚父親債務都已解決,今後妳名下的財產才不會被查扣。

依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》第一條之二規定,「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,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,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,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,得以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」

這條規定是指,如果可以證明妳繼承父親的保證債務顯失公平,可就妳所繼承到的財產,負清償責任。也就是說,妳從妳父親處繼承多少財產,就只清償多少債務。

仍須法院判決確定
例如,妳是嫁出去的女兒不知父親債務,或父親已離家多年,死後卻突然冒出大筆債務等,妳只要在繼承父親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。至於妳所繼承的債務是不是因為新繼法實施就免責,必須經法院判決才能確定。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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