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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介紹

小王拍攝未拒絕 告妨害秘密不成

【蘋果日報】一名李姓婦人前年與羅姓男子搞外遇,兩人多次共赴摩鐵偷歡,性交過程還被羅男用自己手機錄影。但前年底李女提議分手引起羅男不悅,竟陸續在臉書或LINE上發送「一部影片被我轉賣好幾手突然覺得我好賤啊」及「會怕為何還要這樣做?」、「對得起我跟他?」、「謊言跟藉口不會太假嗎?」、「妳讓我心灰意冷」、「我會寄給他」、「我會一一讓妳朋友他朋友知道」等,並到李女家附近公園守候,逼李女出來談判,李女事後偕丈夫報警提告。

法院審理時羅男辯稱沒有偷拍性愛過程,也否認恐嚇李女,他表示因李女不理他,才會傳那些訊息給她,只是隨便講講的玩笑話,沒有特別意思等。法官則勘驗兩人性愛影片,發現是羅男在李女為他口交時,持手機朝李女正面拍攝,過程中可見李女明知羅男正在錄影,一度舉手擋臉,但後來配合羅男要求把頭髮往後撥,因此認定不構成妨害秘密,僅依相姦、恐嚇2罪判刑7月,得易科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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